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5民初1024号
原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花园路144号信息大厦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5381X0。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鼓楼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诉讼送达确认地址同住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86号院金印现代城四楼和六楼南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F88L4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4月7日生,回族,该单位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豫0225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02民终3064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上诉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程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