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2民初685号
原告:***,男,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荥阳市索河路中段路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花园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40岁,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男,42岁,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男,43岁,汉族,住荥阳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三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