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967号
申请执行人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0层1001-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京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广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与湖北京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02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在地为新洲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裁字第0286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