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玉山县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玉山县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玉山县宏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玉山县宏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玉山县宏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8元,减半收取计8,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