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03民初6488号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付家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918243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辉洋,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6932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由原告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