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财保39号
申请人: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付家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918243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69321X。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账号为3600********及在中国银行上饶市庆丰路支行账号为1932********的存款,保全限额3100000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保全行为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限额为365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账号为3600********及在中国银行上饶市庆丰路支行账号为1932********的存款,保全限额3100000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650000元,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账号为3600********的存款。
2、冻结英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饶市庆丰路支行账号为1932********的存款。
3、以上两项冻结金额合计限额为3,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上饶市广丰区锦鸡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