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民初3985号 原告:白城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书记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包建国,男,1975年5月28日生,蒙族,现住通榆县。 被告:***,男,现住大安市。 原告白城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人民政府、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民委员会、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民委员会、包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白城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危房改造工程款1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开始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执行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与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民委员会、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民委员会签订了危房改造合同。***重建五户、***重建三户、工程总造价336,0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9年11月改造的房屋均已交付使用。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6日己付给工程工费220,000.00元剩余工程款116,000.00元经原告数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款116,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包建国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仍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曹  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林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