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白城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02民初2808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白城市百姓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城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学,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亮,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与白城市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2018年11月12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