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宏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姜某、陈某与长春财经学院、长春市宏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94民初327号
原告:姜某,女,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柳沐青,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女,满族,2018年1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理人:姜某,女,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柳沐青,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财经学院,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峰,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崑鹏,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宏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分团67号地(樱花街90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海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姜某、陈某与被告长春财经学院、长春市宏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建设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原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姜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柳沐青,被告长春财经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陶崑鹏,被告宏博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海深,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陈某诉称:姜某系死者陈雷妻子,陈某系陈雷的女儿。2018年6月间,陈雷为长春财经学院进行教学楼装修改造,每天工钱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0元,另给10元餐费。2018年8月3日上午11时许,陈雷在干活过程中,由于当天天气炎热(最高温度达36摄氏度),陈雷干的工作又是用电镐凿墙凿地的力工活,造成陈雷晕倒在施工现场,工友**拨打急救电话并将陈雷送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陈雷为脑出血病情危重,后因无力支付昂贵的救治费被迫出院,当日在家中不治死亡。长春财经学院是工程发包方,作为直接受益人,应承当无过错责任,给予陈雷家属一定经济补偿。宏博建设公司是工程承包方,其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应与**就陈雷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权益,姜某、陈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长春财经学院、宏博建设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3434.45元、交通费3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5446.25元、死亡赔偿金566380元、丧葬费3072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共计879486.2元的50%计439743.10元;2、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由长春财经学院、宏博建设公司、**承担。
被告长春财经学院辩称:2018年6月26日,我方与宏博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我方将第二教学楼改造项目发包给宏博建设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随后宏博建设公司自行招用工人进行施工,陈雷不是我方雇佣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陈雷系因自身疾病发病死亡,与其从事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我方对于陈雷死亡的结果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姜某、陈某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博建设公司辩称:2018年6月,我方与长春财经学院签订《施工合同》,同年7月,我方与**签订《房屋建筑物内、地面砖、实墙体、墙面砖拆除合同》,将拆除工作分包给**,且约定**对施工现场负全责,出现的人员伤亡均由**承担责任。后**又雇佣陈雷,我方与陈雷无直接关系。由病历可见,陈雷死因是脑出血,与所从事的工作无关,其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三级,没有住院治疗,坚持工作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姜某、陈某诉请的交通费无法律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综上,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我在市场认识的陈雷,我们有活就互相通知对方。事发当天,我和陈雷去长春财经学院做工程善后,用电镐处理地面鼓包。干完活,我和陈雷步行至小树林边上休息,我中暑在那躺着,陈雷在我旁边坐着,我回头一看陈雷开始哆嗦,我就拨打了急救电话,医生让给陈雷扇风,其他工友也过来我们一起给陈雷扇风,急救车到后将陈雷拉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抢救。我垫付了医药费及丧葬费。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长春财经学院与宏博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长春财经学院将第二教学楼改造项目发包给宏博建设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包括土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工程等,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均由宏博建设公司负责。
2018年7月29日,宏博建设公司与**签订《房屋建筑物内、地面砖、实墙体、墙面砖拆除合同》,约定宏博建设公司将长春财经学院第一食堂、第二教学楼、第三教学楼瓷砖及地面瓷砖拆除工程分包给**,从承接拆除施工任务至完毕经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宏博建设公司前,**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
**组织人员进行拆除施工。其找到陈雷参与拆除工作。2018年8月3日上午,陈雷与**在第二教学楼使用电镐对鼓包地面进行处理。上午11时10分许,陈雷与**从施工现场步行至树荫处休息,陈雷突然倒地,**拨打急救电话并按医嘱给陈雷扇风,11时27分救护车赶到将陈雷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陈雷被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病情危重,其家属要求出院,陈雷在离院后死亡。
另查明:宏博建设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类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院前急救病历、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病案、监控视频,被告长春财经学院当庭提交的施工合同、宏博建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宏博建设公司当庭提交的房屋建筑物内、地面砖、实墙体、墙面砖拆除合同,**当庭提交的房屋建筑物内、地面砖、实墙体、墙面砖拆除合同,原、被告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院前急救病历记载陈雷“意识障碍,无自主活动”,出院诊断书记载陈雷“以突发意识不清2小时为主诉。既往:高血压病20余年,未系统治疗……。查体:……左侧额叶及颞枕交界区可见片状低密度影,边界不清;左侧丘脑可见斑片状密度增高影,边界欠清,大小约1.6×0.8CM,CT值为47HU,周围可见环形低密度水肿带;余脑实质密度均匀,未见明显密度影。透明隔增宽,双侧侧脑室、第三、四脑室扩张,内可见铸形高密度影,CT值为67HU,大脑镰旁脑沟密度增高;……现患者病情危重,告知家属,家属要求出院,请示上级,给予办理出院”,根据上述病历记载,结合监控视频显示的陈雷行动至树荫下休息时突然倒地,可见陈雷死因是突发脑出血。陈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患有高血压病及可能的发病条件应是明知的,其自身疏忽大意导致不幸身亡。**自述与陈雷在市场上相识,有活时就互相通知对方,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在陈雷发病后对其进行了紧急处理并将其送医抢救,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明知陈雷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或者**有加害的故意或者安排的工作强度明显超过了必要强度,即**对陈雷的死亡结果无法预见,不存在疏忽、过失、过错及其他不当行为,陈雷的死亡与**无关。姜某当庭陈述**垫付抢救费1200元和丧葬费3000元,可视作**已进行了相应补偿。同理,陈雷的死亡与宏博建设公司、长春财经学院无关,长春财经学院将工程总包给有资质的宏博建设公司也不存在选任过错。2014年11月6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该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取消了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的资质要求,即宏博建设公司选任**分包拆除工程也无过错。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96元,由原告姜某、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秀秀
人民陪审员  翟 辉
人民陪审员  姜应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