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分团67号地
法定代表人:王臣,董事长。
被执行人:詹瑞东,男,住长春市东风街道。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詹瑞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詹瑞东在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长春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845889.9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长春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68元,由原告长春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518元,由被告詹瑞东负担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詹瑞东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詹瑞东名下房屋进行拍卖,房屋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暂无法处置。
本案执行标的为2850939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青春
审判员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