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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远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博执字第78-1号
申请人河北远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小店镇小店村。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亚伦。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远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亚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亚伦、***与申请人河北远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寇建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