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338号
原告: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买瑞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远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