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185号
原告:北京东方业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118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职工宿舍。
被告:河北辰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小店镇小店村春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辛文强。
原告北京东方业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辰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业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东方业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志彤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张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