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81民初2302号
原告: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何可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惠茹,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天河街3号。    
法定代表人:崔喜贵,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0.00元(已减半),由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迎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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