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凤阳福莱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6民初393号
原告:凤阳福莱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凤宁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WDPWF5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7210067X1。
法定代表人:何可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凤阳福莱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凤阳福莱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福莱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福莱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凤阳福莱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月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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