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月28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南马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何可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田虎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3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俊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樊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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