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青岛鸿展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237号
原告:青岛鸿展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商丘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谭乐展,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
被告: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李村南山。
法定代表人:杨永同。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1201-1204、1301-1304、1401-1402室。
负责人:刘浩,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鸿展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鸿展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鸿展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展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鸿展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