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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947号
原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丽丹(系***妹妹),女,1978年11月25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雨,北京市兆麟法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维权部法律顾问,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阜西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埠西。
法定代表人:袁吉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琦,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李村南山。
法定代表人:杨永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巍,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阜西泰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通过***在网上诉讼平台所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相关送达信息,于2022年6月13日10时10分向***送达传票,主要注明:被传唤人:***,传唤事由:开庭,应到时间:2022年7月14日9时30分,应到地点:兴中路11号海云法庭(需携带48小时内核酸报告入庭)……5、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2022年6月13日10时54分,***点击并查阅了该链接。2022年7月14日9时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守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 璐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