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3258号
原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雨,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李村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537904142。
法定代表人:杨永同,总经理。
被告:青岛埠西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埠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74539XX。
法定代表人:袁吉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琦,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太波,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绍章,青岛市南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青岛埠西泰润商贸有限公司、高太波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