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2377号 原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南山。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埠西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埠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法律顾问,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埠西泰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2022年11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 璐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