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青岛中城嘉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5112号 申请人: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53790414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中城嘉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滁州路137号地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BRD0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捷斯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录安州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31049626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城嘉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捷斯里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城嘉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捷斯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300201046020220000659的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城嘉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捷斯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任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