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9348号
原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南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阜西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同安三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与被告青岛同源液化气有限公司、青岛阜西泰润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