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日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保1446号 申请保全人:***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号。 被保全人:***,女,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嘉德现代城鸣**5号楼3**201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52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