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保1446号
申请保全人:***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号。
被保全人:***,女,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嘉德现代城鸣**5号楼3**201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52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