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大裕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76号
申请人:湖南大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下街居委会桥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450弄58号2号楼2层V区。
法定代表人:张人茂。
申请人湖南大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大裕建设有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年9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大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献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悦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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