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大裕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下街居委会桥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450弄58号2号楼2层V区。
法定代表人:张人茂。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7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1月1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解除函等提交本院,故本院解除被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金献忠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悦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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