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熙和晶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8民初7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450弄58号2号楼2层V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熙和晶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环保新材料工业园创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熙和晶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陕0328民初7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熙和晶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熙和晶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788000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熙和晶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内存款1788000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