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熙和晶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8民初798号之二 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450弄58号2号楼2层V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熙和晶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环保新材料工业园创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熙和晶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92元,减半收取10446元,由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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