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2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0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166号13楼、10楼。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某,女,201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被上诉人郎某之母),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男,200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被上诉人*某之母),身份情况同上。
上诉人上海佳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9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佳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佳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