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3835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冠安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6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冠安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