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佳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平市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03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三岗镇******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平市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山门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满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吉03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吉03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