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民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佳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三岗镇******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山门镇山门村(四平职业大学北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泾吴村村委会南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2日生,满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吉林省佳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租赁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平市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环保公司)、陕西金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钻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金钻工程公司与亿隆环保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给付情况,重审时应当予以**并依法作出裁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佳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