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8641号
原告:陕西环玉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二炮工业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樊晓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建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长峰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孔兆华,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环玉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峰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环玉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孟元元
代理审判员 宁 莎
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