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峰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西安长峰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25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西安长峰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5293.95元,并承担执行费73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长峰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25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