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2号楼4层4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克丽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招商楼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泰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9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泰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城建泰和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城建泰和公司与***虽然签订了《钢筋班助(组)协议书》,但该协议仅仅是为了明确***的劳务和报酬,未改变***被城建泰和公司雇佣的事实,该班组协议自始无效,***与城建泰和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应当共同向中***公司主张未结算的工程款,***向城建泰和公司要求工程款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城建泰和公司与中***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约定了中***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农民工直接支付劳务报酬,该约定亦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且中***公司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城建泰和公司从未收到中***公司结算工程款,一审法院未查明中***公司是否向城建泰和公司支付了全部劳务费,应当由中***公司向***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 ***辩称,不认可城建泰和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城建泰和公司是工程分包关系并非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班组协议书,一审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中***公司、城建泰和公司支付***工程款75万元;2.请求判令中***公司、城建泰和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中***公司、城建泰和公司给付***保全保险费5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公司、城建泰和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公司系八达岭华融商旅服务区(长城文化广场A区)工程的承包人。2019年8月25日,中***公司作为劳务发包人(甲方)与劳务分包人(乙方)城建泰和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鉴于北京华融八达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工程承包人(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劳务承包内容:工程名称为八达岭华融商旅服务区(长城文化广场A区):3#养老服务设施、4#养老服务设施基槽钎探;1#养老服务设施、2#养老服务设施基槽钎探;配套服务中心A座、B座筏板及负二层柱梁模板施工、S8-S10、S11-S14养老服务设施地下一、二层主体施工、S20-S21、S22-S23养老服务设施筏板及南排负二层墙柱顶钢筋模板工程。(其中部分工程)……第八条分包劳务款的结算、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二、分包劳务款支付方式:(一)甲乙双方约定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600万劳务费,根据现行国家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此款必须优先支付所有农民工及工人工资,不得有任何拖欠农民工及工人工资行为。(二)本分包项目最终决算价格的3%作为劳务分包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给劳务分包人,鉴于双方继续合作,故此合同履行完毕不再扣留劳务分包质量保证金,在2020年度的合同总算扣除……第十四条履约保留金、质保金和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事宜……三、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按劳务报酬计价总额25%的比例预留农民工工资保留金。甲方负责审查乙方劳务工资表,并有权根据计价情况直接发放乙方劳务人员工资。农民工工资从乙方农民工工资保留金及劳务计价额中扣除。工程完工,办理完工结算后,经甲方查证,乙方农民工工资已全额发放后,甲方不计利息将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返还乙方……”合同落款处由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分别加盖合同专用章。 2020年1月20日,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第二条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劳务承包内容:工程名称为八达岭华融商旅服务区(长城文化广场A区)三个标段……第六条分包劳务款的结算、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二、分包劳务款支付方式:(一)甲乙双方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情况,从以下几种分包劳务款支付方式中选择(1)种分包劳务款支付方式。第一种劳务款支付方式:如果本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则每次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经每一位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并由乙方(劳务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时,甲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扣除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金额,剩下的劳务分包款,甲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或银行转账支付形式,通过甲方的基本账户转入乙方的基本户……第十二条履约保留金、质保金和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事宜……三、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按劳务报酬计价总额25%的比例预留农民工工资保留金。甲方负责审查乙方劳务工资表,并有权根据计价情况直接发放乙方劳务人员工资。农民工工资从乙方农民工工资保留金及劳务计价额中扣除。工程完工,办理完工结算后,经甲方查证,乙方农民工工资已全额发放后,甲方不计利息将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返还乙方……”合同落款处由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分别加盖合同专用章。 根据***提交的《钢筋班助(组)协议书》,载明:“劳务队(甲方):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班组(乙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华融商旅服务中心(A区)项目。2.工程地点: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营城子村。二、单价工作内容:1.该工程建施、结施图纸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钢筋制作(施工所需的预留**二次制作、绑扎)安装、一切预埋洞口的预留、连接件、钢筋放样,各种钢筋的水平、垂直运输、转运、回收利用、剩余钢筋的处理。2.钢筋工程所需的一切(包括二级箱外机械电源线及照明、照明电源线,所有机械、电箱、电线)安装、验收、验收中产品维修。3.验收板筋之前应按要求负责把维护跳板铺好;4.操作人员的安保用品、绑扎丝、电焊条、切割片、无齿锯、钢筋保护层的制作安装、(包括现场甲方要求的马凳的制作和安装,梯片的制作、安装)支撑钢筋的所有搭架等一切易耗材。5.二次零星结构钢筋(包括网片、预留洞恢复)制作绑扎,若外加工(其量不计制作费)所遗漏的钢筋制作;后浇带钢筋的修复、绑扎。以上几点的工作内容包含在单价协议内,此外不产生任何费用(注:此协议‘元’为人民币,‘㎡’为建筑面积)。三、工期:乙方必须无条件达到施工单位及甲方的工期进度;否则扣除相关费用及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相关损失。四、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八、工程价款(以下㎡为建筑面积,所有筏板不计量。未浇筑砼的施工部位不计量)1.本工程车库90元/平方米,多层楼座70元/平方米,商业B座地下125元/平方米,B座地上80元/平方米,四合院、六合院、商业A座125元/平方米。2.最终报劳务公司审核后为付款依据。3.计算规则:按国家现行条款实行;其中阳台按1/2面积计量。4.劳务费价款确认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九、工资支付:1.本工程分包费用按甲方工程计量周期进行结算、支付。2.中间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现场核实的乙方工程量做结算依据。3.甲方不预付乙方任何劳务费和辅材款,生活费由甲方垫付,结算时扣除。4.在长城文化广场A区施工中间不予结算,乙方承诺垫资工人每月零花钱、辅材及工人中途退场的工资,工人生活费由劳务发包人垫付。5.当甲方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时,乙方应予以理解,并确保工程的连续性。6.因设计变更或指挥有误造成1000元/次内的损失不予计量……”除此之外,协议书还就安全文明施工、劳动力保障、现场管理、合同争议解决等事宜进行约定。协议书落款处甲方加盖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达岭华融商旅服务区(长城文化广场A区)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城建泰和公司项目部)印章及**签名,乙方有***签名、按捺,日期为2019年9月1日。后***组织工人于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进行施工,经询,双方就***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均无异议。 根据***提供的结算单,载明:“一、完成工程量金额9079040元;二、扣除部分(含借支、食堂生活费、材料、扣件质量扣款等)金额6189973元,余额总计2889067元。”结算单下方由***签字、按捺以及安全工长、技术员、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等签字,并由城建泰和公司项目部加盖印章,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 关于款项支付情况,***称中***公司向其个人账户共计支付款项65.5万元(其中结算前支付21.5万,结算后支付44万元),结算后向班组工人账户转账共计1699067元,即结算后中***公司支付***及其班组工人款项共计2139067元,现尚欠75万元未给付;中***公司称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城建泰和公司的通知,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账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共计79万元(其中结算后支付44万元);城建泰和公司辩称其负责统计农民工工资金额并报送至中***公司,由中***公司直接支付至相应农民工账户。城建泰和公司未向***支付过款项,亦不清楚中***公司已支付的具体金额。 关于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庭审中,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主张其通过城建泰和公司的管理人员到涉案工程施工,城建泰和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双方之间系承包关系;中***公司对***的该项主张无异议;城建泰和公司主张其与***之间系劳务关系。 关于***班组人员情况,***称其班组工人流动性大,最多时达一百二三十人。中***公司、城建泰和公司均表示不清楚亦无法核实***班组人员情况。 经查,现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之间尚未完成最终结算,现中***公司认为已超付城建泰和公司劳务分包款项。城建泰和公司主张中***公司尚欠付城建泰和公司款项。经询,中***公司认可发包人未欠付中***公司工程款。 另查,城建泰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园林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设计;种植花卉、**(种**除外);租赁建筑设备;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装饰材料、金属材料、花卉、**(种**除外)。 ***于2021年10月18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中***公司、城建泰和公司75万元财产(申请优先保全中***公司,不足部分保全城建泰和公司),并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为此支出保费2000元。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裁定予以准许,***交纳保全申请费4270元。2021年12月17日,中***公司向法院申请以担保方式解除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庭审中,***另提交向安徽华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000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中***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城建泰和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分包关系。城建泰和公司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有效。城建泰和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将钢筋施工分包给***,由***组织人员、投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向城建泰和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为此,城建泰和公司与***之间成立分包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系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故城建泰和公司与***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城建泰和公司辩称其与***之间系雇佣关系,***主张的款项属于农民工工资的抗辩意见,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结算单,***所主张的价款系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结算单中所涉及债权不仅仅系单纯的农民工工资,其中包含了作为***获取的利润等金额在内的工程款。***作为班组的组织者,班组成员接受其管理,城建泰和公司按照班组的工作成果结算价款,故***的身份不属于单纯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民工。故法院对于城建泰和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城建泰和公司项目部向***出具结算单,对双方最终实际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该结算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均应恪守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城建泰和公司向***履行付款义务。中***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尚欠款项数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结算后中***公司向其账户转账44万元,中***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主张中***公司向班组其他工人账户转账1699067元,中***公司和城建泰和公司对于***班组人员情况均表示不清楚且无法核实,现法院结合***的主张对尚欠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定。 关于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结算单未载明履行期限,2021年12月10日城建泰和公司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故法院认定城建泰和公司应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关于***主张保全保险费的请求,因双方并未就实现债权费用作出明确约定,***为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目的,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以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支出保险费用,该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故该项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款75万元及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城建泰和公司向本院提交案外人**与中***公司、城建泰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和卷宗材料,证明:中***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程款。中***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新证据,不认可城建泰和公司所述的证明目的。***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城建泰和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城建泰和公司与***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及法律效力;其二,城建泰和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城建泰和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将涉案工程又分包给***,由***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由***向城建泰和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根据双方签订的《钢筋班助(组)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以及结算方式,城建泰和公司与***之间系分包关系。因***是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故城建泰和公司与***之间的《钢筋班助(组)协议书》应属无效。城建泰和公司上诉主张其与***之间系劳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首先,城建泰和公司项目部向***出具结算单,对双方最终实际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该结算单对城建泰和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根据前述认定事实,***与城建泰和公司系分包关系,并非劳务或劳动关系,***不属于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农民工”,亦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称的“农民工”,故城建泰和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上述条例,主张应由中***公司承担向***支付工程款义务,缺乏依据。再次,对于中***公司已经支付相应款项,不足以作为城建泰和公司主张中***公司承担向***支付剩余工程款义务的理由,其可作为后期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之间在查明应付款项数额后进行结算的依据。据此,结合***的施工范围、内容以及结算单,城建泰和公司按照***班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价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城建泰和公司应依照其与***的结算单履行付款义务。城建泰和公司关于中***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5元,由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