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榆林村村委会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72号楼1层10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原告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自2020年12月21日起解除;二、被告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92150元;三、被告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被告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社保费用40542.06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经查,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债权全部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淼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