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315号
原告: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2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顺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艺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1层3-1106。
原告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计2898元,由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二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