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384号
申请人:成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厦街107-109号1楼。
法定代表人:曾洪星。
被申请人: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团结社区6组。
法定代表人:陈修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97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限额242976元(财产线索:成都农商银行新都支行,账号0222××××6449)。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