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0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厦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曾洪星。
被申请人: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都区团结社区6组。
法定代表人:陈修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3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976元(财产线索:成都农商银行新都支行账号:0222××××6449)。现申请人成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新蜀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976元(财产线索:成都农商银行新都支行账号:0222××××644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