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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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206执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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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西变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韦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西变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6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微信零钱、支付宝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7356元,并支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AJ××**的哈弗牌小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594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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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唐建平
审判员 韦彰生
审判员 陈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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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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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韦香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