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6民初2032号
原告:德江县闽鑫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德江县玉水街道326国道人民法院旁。
经营者:陈道贵,男,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居住贵州省德江县环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国,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仡佬族,煎茶中学教师,系德江县。
被告: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商贸物流园C区C2-1-2-1#。
原告贵德江县闽鑫钢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款57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7年8月1日起每日支付570000元×3‰至本案终结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款600367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7年8月1日起每日支付600367元,0.3‰至本案终结时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至5月,在被告的要求下,就被告在长顺县威远神泉谷酒店与广顺安置房两个项目供货钢材,其中广顺安置房供货金额476765元,威远神泉谷酒店供货金额123602元,期间,双方就供货及资金占用费均已达成协议,然而,自2017年7月25日后,被告不仅不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下欠的600367元货款分文未付,被告不仅不接听电话,甚至将原告电话拉黑。被告不诚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商贸物流园C区C2-1-2-1#。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出具《关于查询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说明》载明:“兹有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单位招商引资项目和服务对象,在我辖区内无法查找到该公司相关信息”,故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江县闽鑫钢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全额退还德江县闽鑫钢材经营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郭绍鑫
人民陪审员 何治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稳
书记员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