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2814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观山湖胜宝建筑材料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EXYQRXC,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W组团3栋2**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N8YX3T,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商贸物流园C区C2-1-2-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民终55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61599.2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