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26民初220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南田村钟头19号。现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商贸物流园C区C2-1-2-1#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付清所欠原告的货款57万元,并从2017年8月1日起按日利率3‰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本案终结时止。事实与理由: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至同年5月,在***经营的闽鑫钢材经营部购买钢材,现尚欠57万元钢材货款未付,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营的钢材经营部,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德江县闽鑫钢材经营部”,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本案纠纷因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江县闽鑫钢材经营部买卖钢材而产生,**贵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道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渔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