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29民初1099号
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长***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030326T。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民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商贸物流园C区C2-1-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N8YX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民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因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819.00元,由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