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来安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9014号
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工业园D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尹,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公安局,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黎明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来安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