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3818号
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54340N。
法定代表人:姚吉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陈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
负责人:赵天翔,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1元,减半收取4540.5元,由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晓琦
人民陪审员 陈家芝
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