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9250号
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工业园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54340N(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尹,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
法定代表人:阚宏明,总经理。
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支付货款,现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