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9734号
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工业园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54340N(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尹,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内(涂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49362J。
法定代表人:魏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为10000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