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贺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5财保45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正喇嘛营村村南河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6690536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贺亮,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担保人回民区乌素图山庄宾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乌素图村。
经营者***,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亮发生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亮银行存款11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回民区乌素图山庄宾馆自愿以自有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人民币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回民区乌素图山庄宾馆自有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人民币;
二、冻结被申请人贺亮银行存款11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国荣
审判员康亚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