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拓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拓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国华风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3民初228号
原告:吉林省中拓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5XXXX611XX。
法定代表人:张威。
被告:国华(乾安)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XXXX53773P。
法定代表人:刘承祥。
原告吉林省中拓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华(乾安)风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中拓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中拓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忠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党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