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龚林。
申请执行人:西藏美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家恒。
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高王波。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9日生。
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我院执行的(2018)甘执122号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西藏美益投资有限公司与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贵阳市国盛公证处2018年10月18日以(2018)黔贵阳国盛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作出确认的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西藏美益投资有限公司与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冶生俊
审判员 李志钧
审判员 程殿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胡文臻